(2010年6月23日中国道教协会第八次全国代表会议通过
2015年6月29日中国道教协会第九次全国代表会议修订)
第一条 为加强道教宫观管理,维护道教界合法权益,保障道教活动正常进行,更好地服务信众,根据《宗教事务条例》、《宗教活动场所财务监督管理办法(试行)》和《中国道教协会章程》,制定本办法。
第二条 本办法中所称道教宫观,是指经县级以上(含县)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依照《宗教事务条例》等规定依法登记,作为道教活动场所开放的宫观和其他固定道教活动处所。
第三条 宫观必须在当地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的行政领导下,由道众自主管理,并接受道教协会的教务指导。
第四条 宫观须设立管理组织,实行民主管理:
(一)宫观应根据实际情况,实行传统的执事制度,并通过民主协商推选产生民主管理组织;
(二)民主管理组织成员,应由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、拥护社会主义制度、爱国爱教、遵纪守法、道风纯正、办事公道、身体健康、有一定管理能力和道教学识的道士担任;
(三)民主管理组织成员任职情况,须公示并经道教协会确认后报该宫观的登记管理机关备案。
第五条 民主管理组织的职责:
(一)团结和引导宫观道众和信教群众,进行爱国主义、社会主义和法制教育,遵守国家宪法、法律法规和各项政策,维护社会和谐稳定,促进经济社会发展;
(二)协助人民政府贯彻宗教信仰自由政策和宗教法规,保障宗教活动正常进行;
(三)维护宫观和道教徒的合法权益;
(四)安排、处理宫观的宗教活动和日常事务;办好教务和宫观自养;
(五)团结和引导常住道众和广大信众,正信正行,服务社会;
(六)组织道众参玄悟道,学修并进,提高道众素质,开展讲经说法和道教文化研究,积极培养道教人才;
(七)保护和维修宫观建筑、文物古迹,保护宫观环境,搞好宫观安全消防、清洁卫生,开展文明敬香,建设文化宫观、和谐宫观、生态宫观;
(八)积极开展公益慈善活动;
(九)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,加强财务管理;
(十)定期向宫观常住道众报告工作,重大问题须经常住道众民主讨论;
(十一)开展对外友好往来;
(十二)研究决定其他重要事宜。
第六条 道众管理和教育:
(一)宫观应根据实际需要和自养能力,合理确定宫观常住道众数额;
(二)宫观可选收爱国守法,信仰道教,年满十八周岁,有一定文化和修养,家庭同意,身体健康,持有身份证的自愿出家或入道者。考察二年以上,对其中安心道教事业,品行良好者,经宫观管理组织同意,按相关规定给以冠巾或传度,确定常住;
(三)宫观收徒,由本人申请选择师父,经师徒双方同意后,报请该宫观管理组织批准;
(四)宫观要加强对道众特别是对年轻道众的培养教育,提高综合素质,鼓励学习文化技能,并根据宫观实际情况提供相应支持。宫观内的道众要严格遵守“三皈五戒”和庙规戒律,勤于职守,坚持早晚功课修持和传统仪范,纯正道风,道俗有别;
(五)宫观要严格遵守国家户籍管理的规定,不得收留不明身份人员;接纳其他宫观道士来本观参学,必须核验其身份证、道士证(或符合规定的证明信件),及时向当地公安机关申报。对随意收留人员,并造成恶劣影响的,宫观管理组织要对相关人员给予相应处理;
(六)宫观道众外出参学朝山,应经宫观管理组织同意并持限期证明方可外出。外出道士不得干预所到宫观的内部事务,不得私自在社会上做法事、化缘以及从事其他违规活动。无正当理由,逾期不归者,视情节轻重按庙规给予迁单等相应处理;
(七)乾道和坤道应分观或分院居住;
(八)宫观可视情况接受信仰道教的公民为居士。道教居士要遵守宫观管理制度,不干预宫观内部管理事务;
(九)宫观应按照国家相关政策,为常住道众办理医疗、养老等社会保险;根据自身实际条件,为生活困难的常住道众提供帮助;安排好年老退居道士的生活。
第七条 宗教活动的管理:
(一)宗教活动必须在《宗教事务条例》允许的范围内进行。按照道教传统习惯,信教群众邀请道士到家里举行追思、度亡等活动,需经所在宫观管理组织同意和安排,其规模、时间和次数,以不妨碍社会秩序、生产秩序和生活秩序为原则;
(二)在宫观内进行的敬香、上殿、诵经、讲经说法、过道教节日、做道场等正常宗教活动受法律保护;
(三)宫观内不得从事扰乱社会治安、骗人骗财和危害公众身心健康的违法乱纪活动;不得强拉或诱惑游客和信教群众花高价烧高香;不得将宫观或殿堂承包给任何企业或个人经营;
(四)宫观举办传度、冠巾等大型宗教活动,须按程序报批,获准后方可举行;
(五)海外的道教信徒可按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国人宗教活动管理规定》,在道教宫观过宗教生活。宫观在与国外道教界交往时,应坚持独立自主自办、平等友好、相互尊重的原则;宫观在与港澳台道教界交往时,应坚持互相尊重、互不隶属、互不干涉的原则;
(六)宫观可以接受境内信徒的布施和境外组织及个人不附加条件的捐赠,但不得以任何方式向境外宗教团体和宗教界人士索要财物。一切布施、捐款,除明确供养个人外,均归宫观所有,并按财务规定及时入账;
(七)宫观可经销道教出版物、道教用品和艺术品等。
第八条 财务管理:
(一)宫观要遵守《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》和《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》等规定,严格执行《宗教活动场所财务管理监督管理办法(试行)》;
(二)宫观应当配备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会计人员负责会计事务。财会人员的安排由本宫观管理组织决定。宫观要依法设置会计账簿,并保证其真实完整,管理好财务档案,重大开支要由本宫观管理组织集体研究决定,每年至少组织一次财务检查;
(三)宫观的功德箱、捐款箱须指定三人管理。功德箱、捐款箱开启时,该三人应同时在场,点清捐款数额,经登记后交本场所财务人员入账;
(四)宫观的一切经济收入都必须纳入财会账目。宫观应开立单位银行结算账户,将经济收入及时存入该单位结算账户。宫观经济收入主要用于日常开支,道教活动支出,安排道众生活,维修宫观,保护文物古迹、环境,开展公益慈善活动和其他社会服务支出,任何单位或个人均不得将宫观的财物据为己有;
(五)宫观的一切财物(包括动产和不动产)都必须登记造册,统一管理。固定资产的报废,须经宫观管理组织集体研究决定;
(六)宫观要定期公布收支情况,每项收入和支出,单据、账目清楚,符合财务手续,并接受政府宗教事务部门的检查和道众的监督。
第九条 治安、消防管理:
(一)宫观要严格执行国家治安、消防规定,建立岗位责任制,接受公安、消防部门的检查指导;
(二)宫观必须完善消防设施,配置消防器材并按规定更新,备有消防用水。缺乏水源的地方,要增设消防水缸,修建蓄水池,要保证消防通道出入口的畅通;
(三)宫观必须加强对一切火源、电源和各种易燃、易爆物品的管理,庙内禁止存放易燃、易爆等违禁物品,严禁在殿堂内进行生产和生活用火用电。设置“严禁烟火”和“严禁吸烟”等明显标识,引导信众在指定地点燃点香蜡和表纸等;
(四)设置安全监督员监督,定期组织防火安全检查,提高道众消防意识和消防技能,及时消除火险隐患,防止火灾发生,做到经常化、制度化;
(五)举办大型宗教活动要有处置突发事件预案,防止出现拥挤踩踏等事故,确保安全。
第十条 文物保护:
(一)宫观要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》,对场所内的文物登记造册,指定专人管理,制定保护措施,严防失窃。宫观的文物保护、建筑的维修,应接受相关部门的指导;
(二)任何团体和个人不得赠送、抵押、变卖宫观的文物;
(三)宫观内拆建、改建和新建相关设施等,必须报请当地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和有关部门审批。
第十一条 环境保护:
宫观要遵照国家《环境保护法》、《森林法》、《野生动物保护法》等,引导信众文明敬香、合理放生,保护好宫观的自然环境。
第十二条 其他:
(一)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宫观内设置商业和服务网点、举办陈列和展览,如确属必要,须经宫观同意;
(二)宫观的房产和地界应绘制成图,报有关部门批准,办理合法手续,领取证书;
(三)宫观不得将房产出租、出借给任何单位和个人设立会所,经营牟利。
第十三条 各地道教协会和宫观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办法。
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中国道教协会负责解释。
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