关于加强宗教文化遗产保护和利用的建议

2018-3-1 浏览9730次


  

全国政协十三届一次会议提案  提案人:张诚达

  

【內容提要】针对目前宗教文化遗产保护利用存在的问题,建议政府建立宗教、文化、旅游、文物等多部门协调配合的宗教文化遗产保护利用协调机制。加大资金投入帮助薄弱宗教活动场所做好宗教文物的修缮和保养,充分挖掘和利用宗教文化优秀内涵服务经济文化发展。制定下发关于加强全国宗教文化遗产保护和利用的指导意见,编制“全国宗教文化遗产保护和利用规划”,全面推进宗教文化遗产保护利用工作。

 

 

作为一名宗教界委员,我对宗教文化遗产的保护利用情况非常关注。近年来,重点围绕山东的情况进行了一些调研。从山东的情况来看,目前这方面工作仍存在许多不足。一是宗教文化遗产的保护意识有待加强。多数地方没有把宗教文化遗产的保护纳入议事日程,工作中积极性和主动性不高,缺少有针对性的办法和措施。二是各相关部门之间缺少有效衔接配合。如《文物保护法》明确规定:国有不可移动文物的修缮和保养须由使用人负责。按此规定,作为文保单位的宗教活动场所应负责文物的保护、保养和修缮工作,而大部分宗教活动场所的文物保护条件非常有限,特别作为市县两级文保单位的宗教活动场所,修缮维护资金非常缺乏,导致宗教文物难以得到有效保护。三是宗教文化遗产的利用中存在着开发层次较低、开发过度的现象。当前有的地方利用宗教文化资源发展旅游产业,取得了一定经济效益。但多数宗教旅游项目功能单一,仅限于观光浏览、烧香、销售小纪念品等低层次阶段,而没有深入挖掘宗教文化内涵。一些地方为追求经济利益,在原有宗教文化遗产的基础上,滥塑造像、盲目拆建,破坏了传统宗教文化景观肃穆、和谐、宁静、统一的美学效果。四是部分重要宗教文化遗产亟待抢救性保护。当前仍有一些珍贵的宗教文化遗产没有得到及时有效保护,一些宗教文物与建筑甚至面临破坏和消失的危险。

 

基于以上问题,现提出以下几点建议:

 

一是建立协调配合机制和统一规划。建立宗教文化遗产保护利用协调机制,定期研究宗教文化遗产保护利用中出现的问题,加强宗教、文化、旅游、文物等部门之间的信息、数据、资源交流共享。针对管理权限之间的模糊地带和工作中出现的实际问题,制定下发关于加强全国宗教文化遗产保护和利用的指导意见。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学者整理制订全国宗教文化遗产保护名录,制定分级、分类保护规范和标准。在此基础上编制“全国宗教文化遗产保护和利用规划”,全面推进宗教文化遗产保护利用工作。

 

二是加大保护宗教文化遗产的投入。各地文物部门应对本地作为文物保护单位的宗教活动场所进行摸排,对于一些欠缺经济实力的宗教活动场所,以结对帮扶的形式,共同承担起文物保护的责任,划拨专项资金,选派专业人士,帮助宗教文物的修缮和保养,及时对濒临破坏消失的宗教文化遗产进行抢救性保护。

 

三是充分利用宗教文化优秀内涵服务文化旅游发展。建议宣传、文化、文物部门参与做好对优秀宗教文化内涵的研究、挖掘、释义和宣传,使优秀的宗教文化思想成为精神文明建设中的正能量。旅游部门在规划开发宗教文化旅游产品中,应注重对宗教优秀文化内涵的挖掘,鼓励引导开发一些贴合本地宗教主题、参观宗教传统仪式、了解宗教深层内涵的旅游线路,使游客真正体会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博大精深。

 

四是建立“全国宗教文化遗产综合数据库”。收集文字、图片、音频和视频等资料,运用现代技术手段加以保护利用。对重点宗教文化遗产,可借鉴敦煌莫高窟管理模式,成立专门机构负责保护和深层次文化内涵开发。


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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